自用或帮助他人代买的雪茄数量,在案发后,是否会扣减?
2025-04-22

一般不予扣减。


部分涉案人员到案后辩称,检察机关指控的雪茄中,有合理自用和帮助他人代买的部分,应予以扣减。此观点是不了解走私犯罪本质的表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主观上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客观上有偷逃税款的危害行为且达到一定税额,而不论其走私进境的货物、物品的用途。


如在【(2022)闽刑终269号】施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中,关于上诉人施某提出本案走私进口雪茄中其自用及帮他人代买的部分应从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施某明知海关对于邮递进境雪茄的相关监管规定,仍通过将同一批次购买的雪茄拆分成多个邮包、每个邮包不超过100支的规格,并低报价格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本属于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为个人自用物品邮寄进境,偷逃应缴税款。涉案14046支雪茄均系施某以上述方式走私入境,施某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其提出自用部分和帮他人代买的部分应从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部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来源:雄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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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雪茄